轉錄自中正戶政事務所: http://www.zzhr.taipei.gov.tw/ct.asp?xItem=63673305&CtNode=67884&mp=102052

 

土地建物移轉

 

繼承登記,是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完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之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應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繼承登記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經繳納或取得免稅證明文件後,始可申辦繼承登記。

  1. 應準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備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可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下載申請書表使(提供之書表為A3格式,如使用A4紙張下載者,兩頁間應由全體申請人加蓋騎縫章。)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臺免費索取,並以2份為限。

1.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内簽註切結,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 代理入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2.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但未加入公會之地政士,代理配偶或4等親内親屬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登記申請書備註欄並應由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代理人切結「本人確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簽章°
3.地政士登記助理員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工作時,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載明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蓋章。
4.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 (或禁治產人)協議分割遺產時,請由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書備註欄簽註「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利益而處分,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戶籍謄本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2.華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如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在臺未設有戶籍,該華僑得提出經我駐外機構驗證之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據以申辦繼承登記。
3.本項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査證者,得免提出。
4.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得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内之戶籍謄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査 對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者,或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査證者,得免檢附未被被遺囑指定繼承之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 本。

繼承系統表

自行檢附

1.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2.如繼承人有大陸地區繼承人時,得由在臺繼承人於繼承系統表切結「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害音,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大陸地區繼承人主張繼承」

印鑑證明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1.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抛棄者(法院核淮備査文件者免附)或遺產分割時,該拋棄繼承人或繼承人未能親自到現場,提出國民身分證並於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内簽名者檢附。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能者免附,但應檢附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印鑑證明。(自98年11月23日起,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並檢附輔助人之印鑑證明)
2.繼承人為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國駐外領務人員認證或驗證者,或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圍體驗證者免附,但須檢附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繼承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免附,惟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註明「使用已設置之印鑑」。

親屬會議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法定代理人為監護人時,其處分未成年人 或禁治產人之不動產,應檢附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但監護人為父母或受監護人同居之祖父母時免附;倘允許處分之親屬會議成員未能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並於證明文件内簽名或證明文件未經依法公證、認證時,應添附該親屬會議成員之印鑑證明。
(自98年11月23日起,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應檢附法院許可,無須檢附親屬會議證明文件)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自行檢附

1.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應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査註「査無欠繳稅費」戳記。
2.繼承開始於1949年6月14曰2前者免附,但仍應査明有無欠稅。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原權利書狀未能提出者,得由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登記機關登記完畢之同時,應將權利書狀公當註銷。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按不動產權利價値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遺囑

自行檢附

遺囑繼承登記時須檢附。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註者免附。

二、申請手續:
1.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繳納登記規費,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2.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査,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内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査無誤後,則予以登記繕狀。
3.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檯領取新權利書狀及應發還之文件,或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4.申請人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收件實施要點」規定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收件服務。
5.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
1.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份,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份分離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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